|
地财政3年内按90%的比例,用承接产业转移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补助;(3)经有关部门核实,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区经济发展需要的加工贸易产业转移企业,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起,按其上缴的各项税收中属于地方所得的部分,当地财政3年内以60%的比例,用承接产业转移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补助;(4)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企业在工业园区内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由市、县两级财政用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予以等额补助。
B、建立吸引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激励机制
1.当年完成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完成投资额的1%给予补贴。
2.当年完成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6万元补贴。
3.鼓励企业进行二次投资。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加工贸易产业转移企业在工业园区进行二次投资的,项目投产后,地方财政以新项目上缴税收中地方所得部分为限,通过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发展专项资金在3年内对企业进行连续奖励。
C、减免或降低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项目的行政收费。对与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项目相关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属于自治区收取的按自治区的规定执行;属本级收取的各种费用,能免的一律不收,政策规定要收取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五)、广西梧州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1、在园区内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上缴部分有幅度的按最低标准收取,按比例分成属市部分全部免收。
2、梧州市规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和其他收费、保证金等,全部免(减)收。
|